內容摘要
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是廣西科研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是聚集和培養區內外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專業人才的重要平臺,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科研開發平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廣西創新體系建設,規范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工程中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充分發揮其在解決行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問題、特別是加速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的作用,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西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中心是廣西科研開發與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平臺,是聚集和培養區內外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專業人才的重要平臺,是提高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科研開發平臺。
第三條 工程中心主要依托區內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遵循“統籌規劃、優化資源、開放共享、引領創新”的原則組建。
第四條 工程中心的主要職責和任務是:
(一)圍繞廣西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18個重點產業發展的需要,針對行業共性技術和關鍵技術問題開展科技攻關,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裝備,實現清潔生產和節能減排,促進企業產品結構調整,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二)為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提供科研開發和成果轉化平臺,促進產-學-研緊密結合,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企業自主創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新技術、新產品,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三)實行開放服務,建立服務于本行業的較高水平的技術創新、試驗研究和產業化基地,接受企業、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等單位委托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的小試、中試等任務。
(四)培養行業優秀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提高企業技術人員的整體素質,打造有科技創新能力的科研團隊。
(五)形成開放服務和合作研究有效運行機制,全方位地開展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對國內外已有科技成果進行引進、消化、吸收與再創新,并實現工程化的輻射和推廣。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依托單位職責
第五條 廣西壯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自治區科技廳)對工程中心實行統一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工程中心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組建申報指南;
(二)負責工程中心組建的申報受理、立項論證和審批;
(三)組織對工程中心進行考評、驗收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市科技局和區直有關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做好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自治區科技廳的有關要求,負責組織本市或部門的工程中心組建申報工作;
(二)配合自治區科技廳做好對工程中心的管理。
第七條 工程中心依托單位是中心組建的申請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工程中心組建工作,完成具體組建任務;
(二)負責工程中心主任聘任,對工程中心資產及經費監督管理;
(三)負責協調解決工程中心日常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供必要的資金、物資、人才等保障條件;
(四)配合工程中心實現科研成果產業化。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自治區科技廳依據廣西科學技術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并發布工程中心年度組建申報指南,確定當年支持的重點行業和研究領域。
第九條 依托單位在符合工程中心年度組建申報指南要求前提下提出組建申請。
(一)依托單位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廣西行政區域內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
2.擁有較強技術創新、成果轉化意識和較高管理水平的領導班子;
3.具有技術水平高、工程化實踐經驗豐富的學科帶頭人和本專業領域工程技術研究與試驗團隊;
4.具備本行業科技成果工程化的試驗條件和基礎設施,擁有比較完備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具備承擔本行業工程技術試驗任務的能力;
5.有應用于本專業領域的固定的研發場所,能為工程中心的組建提供人、財、物等必要條件;
6.專職從事本行業的工程技術研究的人員一般不少于15人,其中中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60%以上,高級職稱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占5%以上。
7.知識產權明晰,有較為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二)優先支持具備下列條件的依托單位組建工程中心:
1.屬自治區食品、汽車、石化、電力、有色金屬、機械、冶金、醫藥制造、建材、造紙與木材加工、電子信息、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裝備、紡織服裝皮革、新材料、新能源、節能與環保、海洋等18個重點產業的;
2.已經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級企業技術研究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國家工程實驗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國家級科研技術平臺的;
3.與兩院院士或者國際同行中知名的研究機構或人員有良好合作背景的;
4.有承擔并完成自治區級以上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項目經歷,曾獲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
5.被認定為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
6.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
7.產學研合作共建、聯合申報的。
第十條 多個單位聯合組建工程中心的必須有聯合組建協議書,明確一個為依托單位,其它為共建單位,以及各單位在工程中心組建與運行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四章 立項程序
第十一條 自治區科技廳每年組織一次工程中心的組建申報工作。一般情況下,工程中心年度組建申報指南于當年2月20日前發布,當年度申報材料接收截止時間至4月30日。
第十二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由依托單位根據自治區科技廳發布的工程中心年度組建申報指南具體要求提出組建申請,基本程序如下:
(一)依托單位填寫《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建議書》(以下簡稱《項目建議書》),報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推薦意見后,提交到自治區科技廳。
(二)對符合工程中心年度組建申報指南要求的《項目建議書》,由自治區科技廳(或委托中介機構)組織技術及管理專家對依托單位進行實地調研和評估,形成專家評估意見。
(三)根據專家評估意見,自治區科技廳審定、批準依托單位組建工程中心,并與獲批準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簽訂《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計劃任務書》(以下簡稱《計劃任務書》)。合同各方按《組建計劃任務書》履行職責。
第五章 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批準立項的工程中心一般組建期限為2年,采取邊組建、邊運行的方式。
第十四條 工程中心的組建和運行經費由依托單位提供。鼓勵依托單位以產、學、研聯合共建的方式拓寬資金渠道,共享科研儀器和科技人才,提高工程中心科研實力和產業化水平。自治區科技廳通過擇優安排科技計劃項目的方式支持工程中心的建設。
第十五條 工程中心獲得的財政資金按《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管理辦法》(桂財教〔2007〕38號)管理使用,主要用于購置工程技術研究開發、試驗所必需的儀器、設備及引進必要的技術軟件,不作為基礎設施建設及日常運行經費。
第十六條 工程中心獲得的財政資金應納入依托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顚S?。工程中心每年12月20日之前應編制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經依托單位核準后隨年度工作報告一并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七條 工程中心應結合中心特點制定相應的內部運行機制,完善管理制度,同時報自治區科技廳備案。
第十八條 工程中心應設立工程技術委員會或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區內外同行專家及依托單位和共建單位的主要工程技術骨干組成,人數為7-13名,負責審議有關工程技術研究開發工作計劃、評價工程設計試驗方案等。每屆任期3年。
第十九條 工程中心應針對產業關鍵、共性技術難題,積極與區內外相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同行等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通過技術招標、技術轉讓或合作研究等多種方式,建立互惠互利、開放合作的機制,共同推進科研開發及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
第六章 驗收與考評
第二十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內,依托單位應于每年6月和12月中旬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階段組建進展情況,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報自治區科技廳;需調整《計劃任務書》內容和進度的,應提前書面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自治區科技廳批準。
第二十一條 工程中心組建期內,每年自治區科技廳(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機構)將組織專家對工程中心的組建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對發現與原組建計劃要求不符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撤消立項。
第二十二條 依托單位按期或提前完成組建任務后,應及時提出驗收申請。自治區科技廳組織驗收專家組根據《計劃任務書》的具體要求進行驗收,具體程序是:
(一)依托單位填寫《廣西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組建項目驗收申請表》,向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二)主管部門對依托單位的驗收申請認真審查后向自治區科技廳提出驗收建議。
(三)自治區科技廳組織專家組對工程中心的驗收材料進行評審論證,并根據需要進行現場考察,形成專家意見。
(四)自治區科技廳研究專家意見后,正式認定完成組建任務的工程中心為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并頒發牌匾。
(五)對驗收不合格或逾期未完成組建任務的,自治區科技廳將終止該工程中心的組建,并在3年內不再受理該工程中心依托單位的組建申報。
第二十三條 工程中心管理實行定期檢查制度。工程中心轉入正式運行后,每年12月向主管部門書面報告年度運行情況,主管部門審查并簽署意見后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報自治區科技廳。無故不按要求上報材料的工程中心將被視為考核不合格。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科技廳每兩年對正式運行的工程中心進行一次績效考評??冃Э荚u由自治區科技廳(或委托評估機構)組織專家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荚u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和不合格3類。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科技廳按照“優勝劣汰、滾動支持”的原則加強對工程中心的動態管理和激勵:
(一)對業績突出的工程中心在科技計劃項目上給予優先支持。
(二)指導考評為優的工程中心申報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國家科技計劃項目。
(三)對需要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工程中心的依托單位進行重點培育,幫助企業發展,指導企業做好相關申報工作。
(四)對評為不合格的工程中心要求其按績效考評的具體意見在8個月之內進行整改。整改后達到要求的工程中心,繼續運行,如下一次績效考評中再次被評為不合格的,將直接撤消資格;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工程中心,撤消資格。
(五)對在績效考評過程中不如實填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工程中心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撤消工程中心資格,3年內不再受理該中心依托單位的組建申報。
具體績效考評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 工程中心的更名、合并、撤銷須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請自治區科技廳批準。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申報自治區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并對自治區認定的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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